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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年假計算

發問:

公司係共同計算年假 (即 1月1日 - 12月31日) 第一年有7天, 第二年有8天, 第三年有9天, . . . 第8年有14天 問題是: 如09年 3月1日入職, 第一年應計 : 由3月1 日 - 12月31日共306天 / 365 x 7 = 年假有6天, 對嗎? 那由10年1月1日-12月31日 是有 7天還是8天? 因10年2月28日才滿一年, 不知是計第一年或是第二年年假開始? 請幫忙, 謝謝

最佳解答:

關於每年可累積的有薪年假,你得到的資料有誤,正確資料是第一、二個假期年可累積的年假都是7天,第三個假期年開始每年可累積年假每年遞增一天,直到第九個假期年可累積年假遞增至每年14天,以後每年可累積的年假都是14天。 問題是: 如09年 3月1日入職, 第一年應計 : 由3月1 日 - 12月31日共306天 / 365 x 7 = 年假有6天, 對嗎? 答:算式正確!共同假期年而按比例計算的年假如出現小數作一天計算,因此你計出有6天年假的答案是正確的。 問:那由10年1月1日-12月31日 是有 7天還是8天? 因10年2月28日才滿一年, 不知是計第一年或是第二年年假開始? 答:,實施共同假期年後,就再不會以你入職日作假期年開始了。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是屬於第二個(共同)假期年。這一年內你可以享用的年假應是第一個假期年按比例計算可累積得到的6天有薪年假,做滿第二個假期年可累積7天年假,第三個假期年內可享用第二個期期年累積的7天年假。做滿第三個假期年可累積的8天年假要於第四個假期年放。 法例規每年可累積的年假必須於跟著一年內放清,唯一例外的是實行共同假期年,實行共同假期年法例容許僱員可選擇於第二個共同假期年內不放第一個共同假期年按比例所累積的年假,改為與第二個假期年所累積的7天年假合併於第三個假期年內放。 以你述說的情況為例,你可選擇第二個假期年內放6天年假或選擇第二個假期年內不放年假而於第三個假期年放6+7=13天年假。之後仍是限制每年累積的年假必須於第二年內放清,如果僱主不能為僱員安排每年放清上年所累積的年假,就會犯法。 資料參考《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請留意關於有薪年假條文)

其他解答:63D0B758E2D502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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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anahv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